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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7號原 告 巫仁平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