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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 告 陳世斌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陽光城堡幼兒園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