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3號原 告 戴勝堂被 告 張育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之建物價值計算。惟因訟爭建物面積尚未經實測確認,爰暫依原告所陳報之面積125平方公尺,與本院職權所查調105年度司執字第51548號建物拍定價格新臺幣(下同)3,636,000元(面積3332.87平方公尺)之比例,暫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6,369元(計算式:125÷3332.87×0000000=136,368.9552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