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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4號原 告 集賢交通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禹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偉間請求償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償還價金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