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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6號原 告 莊媛茹被 告 魏菁霞即仟盈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主張被告應與原告協同結算合夥財產,並依結算後之賸餘,按出資比例即百分之五十成數分配與原告,其實際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於結算完成前,原告保留關於被告應給付範圍之聲明等語,核屬財產權訴訟,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起訴狀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且為請求給付範圍保留之聲明,顯見其訴訟標的價額一時暫不能確定。玆以原告起訴主張其現已對合夥事業共出資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且原告係起訴返還合夥出資,因而暫認140 萬元為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4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