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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3號原 告 紀建聰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被 告 王榮堂

王簡玉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萬1135元/平方公尺)×0.1144平方公尺 (52公分×22公分=1144平方公分=0.1144平方公尺)=47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晉 發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土地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