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 告 黃志雄原 告 林雅惠被 告 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15,99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17999=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