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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 告 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原鎮代 理 人 楊棟墻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全間請求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如拆除所需費用總額,或占用面積及占用土地或建物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 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