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7號原 告 白阿滿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慧珊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