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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92號原 告 陳立瑋被 告 黃鈺婷

吳榮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和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所簽定之和解書。依和解書之記載,兩造係就被告吳榮富出售原告與被告吳榮富共有車輛所得價金,約定由被告吳榮富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