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94號原 告 張柳森被 告 台中京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106年10月11日討論提案五;管理公司遴選決議無效。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