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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丁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煌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財健等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萬2,0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