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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林金釵

邱姿瑜邱忠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真間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12,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