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尚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3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