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楊素珠被 告 林秋文
林名家林名勇林名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700元(即系爭房屋106年度之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