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王啟棠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青年理想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上,同段282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巷○ 弄○○號地下室)之編號2 、3 、4、16、23、26、27、32至34、41、48、50、55至57、61至63號等共20個停車位;核其此部分聲明性質上係依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而請求為一定行為之訴訟,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租金10年計算為57

6 萬【計算式:1,000 元/ 月×20個×12月×5 年=240 萬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 萬元,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 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共計為為360 萬元【計算式:240萬元+120 萬元=3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調解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4,640元;而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裁定核定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時,因未及審酌上揭停車位係並無獨立權狀,且在大樓起造完成時間為81年間,大樓老舊,亦無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及實際交易行情可佐,而致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300 萬元,而有違誤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