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蕭永信

鄭紅玉吳麗卿被 告 蔡振芳

李啟耀林家裕方圓吳居全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5年8月10日財團法人台中水湳基督長老教會第五屆董事會未達章程所定出席董事人數,違反章程,所為改選第六屆董事行為應屬無效,依據民法第64條,聲明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核屬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應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本件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裁判日期: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