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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加盟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詩瑩即惠安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039 元,應繳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案由:解除加盟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