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邱陳素鐘
陳素燕陳子涵陳家恩陳財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被 告 陳財郎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上同段2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陳忠信所有。而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11月28日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上開土地、建物於105年11月間之核定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799,314元、216,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16,114元(計算式:1,799,314+216,800=2,016,11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