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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魏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隆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