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翁坤山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鐳力尊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坤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及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層(權利範圍:全部,總面積:1703.57平方公尺)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每月每坪管理費為新台幣(下同)30元。而被告大樓管理費自106年1月1日起已調漲管理費為每月每坪60元,是原告本件確認利益應為每月每坪30元(計算式:60元-30元=30元),且因該項屬於確認定期給付數額之性質,是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系爭建物換算坪數約為515坪(計算式:1703.57平方公尺×0.3025=51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54,000元(計算式:每月管理費差額為30元/坪×515坪=15450元;以10年期間計算為15450元×12×10=000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另主張被告無權占用所有物,本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829,23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4,683,23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