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林許淑貞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5,1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