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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留敬中原告因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歐淑貞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64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8,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9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4,44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