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陳添丁被 告 祭祀公業陳芳秀法定代理人 陳政三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芳秀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6,400元(計算方式:祭祀公業陳芳秀之財產計如附表所示土地2筆,面積合計7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400元,合計5,291,000元,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原告派下權合計5分之2計算,5,291,000元×2/5=2,11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附表:
┌──┬──────────┬──┬────┬─────┐│編號│土 地 標 示│面積│公告現值│公告現值總││ │ │(㎡)│(元/㎡) │值(元) │├──┼──────────┼──┼────┼─────┤│ 1 │臺中市○○區○○○段│607 │7,400 │4,491,800 ││ │龍目井小段58地號 │ │ │ │├──┼──────────┼──┼────┼─────┤│ 2 │臺中市○○區○○○段│108 │7,400 │799,200 ││ │龍目井小段58-1地號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