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林鶴年、陳泰翔及王文志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