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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蔡子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5,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分別為:39個月值夜費及值夜後補休加班費590,816元及102年11月至106年1月之工資195,000元,合計為785,8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4,295元。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4,295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95元。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