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張茂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9,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74,3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