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MBF HOLDINGS BERHAD法定代理人 NOEL RAJAN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1,33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0,000元,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6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237元換算,計算式:31.237×90,000=2,811,33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