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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潘光聖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秀美間請求返還讓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款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