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劉瀝中訴訟代理人 劉鐵誠被 告 賴麗華(管委會主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寓大廈管理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所提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未表明訴訟標的(按: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自行繳納裁判費(若未繳納,本院另依原告補正後之聲明以裁定命補繳),所提訴狀請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狀主旨記載:「…依法撤銷本市○○區○○街博愛社區管委會所訂停車管理辦法…」,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 管委會主委 )賴麗華」,究竟以社區管委會為被告,或係以賴麗華為被告,並請明確表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