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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原 告 黃惠珠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噹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6,7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償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