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