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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COCONUT PRODUCTS LTD法定代理人 NOEL RAJAN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被 告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1,330 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0,000元,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

106 年2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237元換算,計算式:31.237×90,000=2,811,330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