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黃裕舜原告與被告張山田、張吳淑精、住玖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0萬5000元(00000000+405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1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