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劉一信被 告 陳世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及建物讓渡書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於民國106 年1 月14日所簽立之臺中市○○區○○段○○○ ○○○○ ○○ ○○○○ ○○ ○號土地及建物讓渡書返還與原告,惟原告迄今並未陳明上開讓渡書之確切內容或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目前尚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