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釩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藝華原 告 顏千雅
陳秀鳳張宣旻陳泰年顏豪南洪素女蘇麗碧潘鴻斌吳宗城張欣宜黃永存胡玉馨黃亭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9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