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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李玉卿

邱俊佑邱俊維邱崇益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暖等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87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2年以92中正他字第007100號收件,於同年7月29日登記,所設定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等人公同共有。」。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330萬元,加計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即系爭房地之價額,土地部分核定為2,397,750元(計算方式:69,000×139÷4=2,397,750),而建物部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資料等),加計上開土地價額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