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李玉卿
邱俊佑邱俊維邱崇益被 告 黃暖
邱薏珊邱玲莉邱玲佩邱玲月邱因月邱珠碧邱惠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暖等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87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2年以92中正他字第007100號收件,於同年7月29日登記,所設定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等人公同共有。」。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330萬元,加計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即系爭房地之價額,土地部分核定為2,397,750元(計算方式:69,000×139÷4=2,397,750),而建物部分為104,575元(計算方式:本院查詢其課稅現值為418,300元÷4=104,575),故訴訟標的價額共5,802,325元,應徵收裁判費58,5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