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張正學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駿澔建設有限公司、冠戒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勝成間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