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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222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