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張正雄
張書晨被 告 張正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稅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兩造共有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稅籍應有部分各1/3 予原告,被告並應協同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更正系爭房屋納稅義務人為兩造,則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屋應有部分2/3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2,66
7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9,000元×2/3 =32,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