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陳柏宏被 告 博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佳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出資額。被告應將原告姓名、住所及前項出資額登載於股東名簿。查原告第二項聲明與第一項聲明所受之經濟利益核屬相同,不另計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