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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廖天佑被 告 吳勝農

何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低於擔保物之價額【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15㎡,於民國106年度每㎡公告現值為1萬3400元(參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應有部分1/2,總額為211萬0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日期: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