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2號原 告 廖繼棠被 告 廖繼章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40,16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57,120×面積118=6,740,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