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陳秋芳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柳梅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070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6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