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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 告 陳蔡秀蘭被 告 陳光雄

陳榮雄陳士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