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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金松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466號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1,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