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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金松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9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 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