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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 告 王張蜜

王鴻進被 告 王志誠

王弘輝王弘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687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全部面積750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87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8=244萬6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