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 訴 人 楊長清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310元【計算式:150(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3,128.73(占用面積)=1,969,31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0,7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